周某,1954年出生,2012年1月12日下午,周某在家中,以给100人民币为由,采用身体压迫等手段,欲与被害人文某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后因身体原因只是进行了生殖器官的接触,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起诉到法院。
周某未婚无子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收到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到检察院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会见中:周某不承认生殖器与受害人接触,应该是未遂。面对这种情况。我首先认真查阅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笔录,在多次笔录中周某多次提到是自己出100元钱提出要和小女孩玩玩,然后脱小女孩裤子,后来进行了性器官接触。周某当即对笔录不认同,认为自己没有看过笔录就签字了。经过对周某的沟通,深入的法律知识讲解,利害关系的分析,最后周某承认是因为怕判的重存在侥幸心理,并表示愿意端正太度,接受法律的制裁。
最后同过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最轻辩护,终止只判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