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996年出生,2012年5月6日伙同他人盗窃电缆40根,价值26720元,2012年5月13日、5月18日盗窃未遂被抓,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起诉到法院。因为赵某是未成年人,未请律师,法院指定我担任赵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我在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会见赵某,赵某对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是提出盗窃的金额应该在2万元以下以及电缆只有30余根。通过案卷材料,1价格鉴定书,2受害方的笔录,3、收购赃物人的笔录,4、同案犯的笔录,之间都能相互印证证明,当时的事实是有40根电缆线。经过利害关系的分析,以及在证据面前,赵某最后接受认罪,并表示说2万以下是因为2万以下是盗窃数额较大,判刑可以在3年以下,是一时糊涂。
最后法庭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年纪尚小等因素以及律师的最轻辩护酌情轻判。
律师提醒,赵某的犯罪是因为朋友的邀请到朋友的游玩,因为钱花完了,在朋友的带领下实施盗窃,属于交友不慎。值得注意。